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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45,349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1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0.422%,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王馨翎於民國106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2.1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45,34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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