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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朱雲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06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因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業已修正,並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詳附錄法條),是就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範圍者,本院爰應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錄:
【民法第205條】
(民國110年01月20日修正公布,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205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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