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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馮一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6,19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馮一塵於9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95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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