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924,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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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怡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807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5,239元自民國99年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怡妘於91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債務人迄9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80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239元自99年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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