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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92年9月1日 170,000 0000000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備註: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該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尚未完成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玉玓。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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