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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必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必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必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09年1月1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必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必成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必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必成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為公示催告。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必成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必成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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