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錫榮
相 對 人 徐敏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敏容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1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所示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可憑(本票原本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閱並影印存卷後,已發還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於110年1月15日收受在案)。
因上開本票在聲請人具狀向法院聲請時,係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是以,聲請人據以請求法院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註 │
│ │ │ (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
├──┼───┼──────┼─────┼──────┼────┼────┤
│ 1 │徐敏容│ 未記載 │600,000元 │104年3月9日 │0000000 │無效票據│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