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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方晴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崇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崇賓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崇賓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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