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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春長
相 對 人 戴美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積欠租金達6個月以上,聲請人為終止租賃契約,依法為終止房屋租賃契約通知,向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審核,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鎮○○里0鄰○○00號」未有遷址,且前經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聲請人提出之證一影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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