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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係對於離婚等訴訟事件及非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97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元。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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