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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呂秀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呂蔡紅、呂享明、呂世榮、呂世麟、呂秀英、呂秀娟提起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如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對於遺產請求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及確認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乃其就該遺產公同共有之價額,自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定要旨參照)。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回復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且原告應繼分為1/7,則按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應繼分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519,7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0年公告現值 (元) 土地價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338 10分之3 7,000 2,809,800 401,400 2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38 1分之1 7,000 266,000 38,000 3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147 1分之1 7,000 1,029,000 147,000 4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38.08 1分之1 7,000 966,560 138,080 5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335.92 1分之1 7,000 2,351,440 335,920 6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040 3分之1 7,000 2,426,667 346,667 7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040 2分之1 7,000 3,640,000 520,000 8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043.56 2分之1 2,600 1,356,628 193,804 9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034.04 3分之1 2,600 896,168 128,024 10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514 1分之1 2,600 1,336,400 190,914 11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902.21 1分之1 2,600 2,345,746 335,107 12 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 658.11 1分之1 7,000 4,606,770 658,110 合 計 24,031,179 3,433,026
附表二:
編號 房屋門牌編號、稅籍編號 110年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房屋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金門縣○○鎮○○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280,200 1分之1 280,200 40,029 2 金門縣○○鎮○○0號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326,600 1分之1 326,600 46,657 合 計 606,800 8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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