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抗,8,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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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許明義



蕭川乘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拍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於同年月30日送達抗告人許明義、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抗告人蕭川乘,有本院送達證書、郵件追查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卷第523頁、第597頁),而抗告人許明義收受原裁定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應加計在途期間21日,是抗告人許明義、蕭川乘於110年8月20日提起本件抗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對應部分有所有權,但該等土地並非受讓自案外人洪雙女(下稱洪雙女),而民法第867條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後抵押權不受影響,抗告人並非自洪雙女處受讓附表所示土地,本件即無抵押權追及效力之適用。

㈡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債務人,須在原債權確定前,並以不影響第三人利益為前提。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由原抵押人移轉於現所有人時,原擔保之債務因而確定,現所有人不承擔原債務時,原債務仍由債務人承擔。

而抗告人在取得附表所示土地之前,未受相對人、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及其代書之通知,但抗告人在民國83年間向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訂購預售屋及土地後,依民法第349條規定,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本應擔保相對人對於抗告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猶違反誠信原則,未經抗告人同意,擅自於84年2月18日向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委託之代書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前,也未提醒抗告人上情,致抗告人自85年9月23日背負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至今,殊不公平。

㈢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附表所示土地之理由,為洪雙女邀同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4月13日向抗告人借款1000萬元,借款僅清償0000000元及繳清至84年8月20日止之利息,其餘均未清償等語,但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兼抵押人原為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而洪雙女非前開抵押權所設定之債務人,也非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抗告人也未曾同意擔保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之債務,又未同意變更洪雙女為新債務人,而前開抵押權又在85年9月23日抗告人取得附表所示土地所權後即告確定,故洪雙女於89年4月13日向相對人借款1000萬元,其有無清償純屬相對人與洪雙女間借貸問題,與抗告人無關。

㈣另相對人在初始設定前開抵押權時,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之設定契約人欄中,相對人與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均未出現,僅出現不需要出現之連帶保證人洪雙女與許志煒,此有違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規定,而金門縣地政局竟也准許此一抵押權設定,相對人顯係要蒙騙法院以騙取執行名義。

㈤綜上所述,洪雙女並非民法第867條之所有權人,也未經相對人同意承擔前開1000萬元債務,抗告人也未同意相對人變更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為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務存在,前開抵押權失所附麗,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

㈡相對人在原審法院之聲請駁回。

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或提起抗告請求不准拍賣,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就其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及其清償期已屆至等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89年度執孝字第39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為確有上開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乃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抗告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⒈依照民法第873條規定,於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是而本件相對人既已證明其形式上係抵押權人,且於擔保範圍內,存在已屆清償期且未受清償之債權,即能夠合法聲請拍賣抵押物。

⒉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於抵押權設定後,原則上不因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867條並無任何減縮、排除抵押權類型之規定,是參照民法第860條之規定,此所謂抵押權,自包含以土地為自己之債權供擔保或為他人之債權供擔保之情況。

是雖前開抵押權係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與相對人為擔保洪雙女、許志煒、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等人對相對人之債務而設立,同時具備為自己及為他人擔保之性質,但仍無從排除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之適用,是本件附表所示土地嗣後由債務人許燕國、許燕政讓與給案外人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由附表所示之人取得所有權,但因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不因該土地所有權讓與之事實而消滅,原裁定認前開抵押權合法存續,而對抗告人核發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違誤。

⒊至於抗告人所執其他理由,其所稱縱然屬實,但均屬實體爭執,依首開說明,此均不得於抗告程序加以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

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備註: 一、許燕國、許燕政於84年2月間將其等名下之城段(字)3510-2地號土地(面積260平方公尺、許燕政持分全部)、城段(字)3536地號土地(面積487平方公尺、許燕政持分2/8、許燕國持分6/8),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40,000,000元予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以擔保洪雙女、許燕國、許燕政等人對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債權。
許燕國、許燕政於85年4月間將上開兩筆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復再陸續輾轉移轉上開兩筆地號土地之持分予相對人等。
二、依據地政局查覆資料,城段3536地號於民國69年重測後面積為487平方公尺,85年5月1日城段3510-2地號(面積260平方公尺)併入3536地號,合併後城段3536地號面積變更為747平方公尺,89年7月5日因逕為分割增加同段3536-1及3536-2地號,98年因再次辦理地籍圖重測,城段3536地號改編為北堤段106地號(重測後面積599.57平方公尺)、城段3536-1地號改編為北堤段107地號(重測後面積101.62平方公尺)、城段3536-2地號改編為北堤段108地號(重測後面積45.82平方公尺),故84年間之城段3510-2、3536地號土地範圍即為現今之北堤段106、107、108地號土地。
三、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於本件僅聲請就106地號為拍賣抵押物裁定。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21 李詠柳 2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177 許珮蓁 3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洪振騰 4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李翠鳳 5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董明里 6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楊水池 7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21 董玉霞 8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林寶雪 9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177 許明義 10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52 董宏璧 11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177 陳湘雲 12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02 洪心湄 13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177 呂仁智 14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24 許淑芬 15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526 許志裕 16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96 蕭川乘 17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177 李金贊 18 金門縣 金城鎮 北堤 106 599.57 10000分之221 林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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