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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于宣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亦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件: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月起迄109年12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聲請人先前或現時任職之公司名稱、每月薪津所得(不扣除被強制執行扣薪之部分),並提出相關資料。
3、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4、請聲請人提出有無其他日常費用支出。
例如:租金(租賃契約)、水費、電費(相關繳費證明)、交通費用(使用交通工具為何?支出的油錢單據?)、社會保險費及個人生活費(相關證明或單據?)。
5、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6、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7、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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