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破,3,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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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歐開言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甲○○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附表:
一、聲請人受讓本案債權之證明。
二、聲請人最近一次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及案號,併其執行結果。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見後附法條)計算應繳聲請費用,如有不足,應自行繳納之。
五、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六、就已提出之財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列出其價值(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評估出售可能性。
七、提出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八、相對人有無欠繳稅捐、罰款,其金額、權責機關,及相關證 明。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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