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簡上,16,2021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潘雅倫

被上訴人 吳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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