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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黃白明(原名黃基祥)
劉禾艷
許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白明、劉禾艷與許世明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黃白明所有之坐落於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與被告劉禾艷所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抵押權,及被告許世明第二順位抵押權5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並由原告代位將抵押權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仟萬元(因原告主張被告間之抵押權是否存在有確認必要,自應以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認定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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