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補,47,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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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並客土改良後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52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8日陳情之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月給付原告242元整及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是本件應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至原告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價額。

又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元,而依原告主張上開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共計共402.61平方公尺計算,其交易價額應為442,87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402.61平方公尺=442,87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2,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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