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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何佩舉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85,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7,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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