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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有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星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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