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昌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光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具狀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協議,前經本院核定起訴時不動產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285,500元(見本院卷二第68頁),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9,285,5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6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