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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銅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葉子豪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惟上訴人葉子豪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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