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李立才
被 告 王姷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7至29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