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訴,82,202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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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黃華晉
追加 原告 黃華英
黃華美
黃華蓮
黃碧華
黃明華

譚黃素琼
被 告 黃華封

李雅濱
黃張廉
黃華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四頁第六行關於「、黃明華」之記載,應予刪除,及第四頁第八至十一行關於「黃華蓮、譚黃素琼、黃碧華經本院通知後,雖分別於110年10月22日、同年月23日具狀表示意見:原告對被告等人所提告均與事實不服,不同意追加為原告等語。」

之記載更正為「黃明華、黃華蓮、譚黃素琼、黃碧華經本院通知後,雖分別於110年12月22日、同年月23日具狀表示意見:原告對被告等人所提告均與事實不符,不同意追加為原告等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239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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