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訴,84,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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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許明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幼祥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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