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除,2,2021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92年12月29日 4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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