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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且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法院受理聲報清算終結,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上開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為公司法第331條第1、4項所明定。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具「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經本院於111年5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嗣聲請人雖補正全體股東之寄件回執影本,並述明係寄送清算結果報告書給全體股東,但回執影本實無從認定係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業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且迄未見補正「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參照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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