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00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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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永宏


邱運輝


一、債務人邱永宏及邱運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70,0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永宏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邱運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70,013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永宏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運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放款借據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70,013元 邱永宏、邱運輝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0,013元 邱永宏、邱運輝 自111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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