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吳光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275元,及其中本金20,872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光仲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795903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872元,專案補償款35,403元,共計56,275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