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1,2022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奎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9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奎霖於民國107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295及違約金暨其他費用新臺幣3,428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債務人吳奎霖於民國106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3,41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6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元;

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1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 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6,186元吳奎霖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990%00284,051元吳奎霖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