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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呂宜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0,08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7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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