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瑞喆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5,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瑞喆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約定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8年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204,638元未給付,其中194,104元為本金、9,74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瑞喆於11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60,701元未給付,其中57,086元為本金、2,32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94,104元 洪瑞喆忎 自111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57,086元 洪瑞喆忎 自111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