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2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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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陽(原名許振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陽(原名許振祿)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臺南市鹽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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