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28,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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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岳開武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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