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3,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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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先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8,958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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