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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嘉富(原名陳宇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7,844元,及其中106,315元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嘉富於98年11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06,31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1,52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06,315元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帳務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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