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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明桀(原名謝幸澔)
黃俞璇
一、債務人謝明桀(原名謝幸澔)及黃俞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0,50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明桀(原名謝幸澔)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俞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285,752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謝明桀(原名謝幸澔)自111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0,50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俞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㈤釋明文件:借據1紙、放出查詢單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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