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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冉能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5,988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冉能珠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6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75,988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75,988元自96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查詢表、申辦信用卡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信用卡業務移轉同意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移轉第2次客戶通知函、AIG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等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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