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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煒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052元,及其中72,727元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煒淞於109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9年7月3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2月7日止累計73,052元正未給付,其中72,727元為本金;
23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72,727元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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