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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管宥杰(原名管人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9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管人杰於民國110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3,949元(含本金32,304元、利息1,645元)及其中32,304元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㈣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2,304元 管人杰 自111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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