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家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累計5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7,173元為消費款;
34,499元為循環利息;
2,9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4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173元楊家銘自民國111年2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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