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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傅國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9,598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㈡債務人傅國鋒前於93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19,598元,及自95年11月28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86%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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