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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鄧皓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352元,及其中新臺幣35,272元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鄧皓予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1年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8,352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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