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7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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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張世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87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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