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19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劉郡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50元,及其中新臺幣7,622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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