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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閔俊瑋
閔宗傑
周素敏
一、債務人周素敏、閔宗傑、閔俊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1,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閔俊瑋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閔宗傑、周素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5,05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閔俊瑋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7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閔宗傑、周素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9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41788元周素敏、閔宗傑、閔俊瑋自110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2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0.9新臺幣41788元周素敏、閔宗傑、閔俊瑋自111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41788元周素敏、閔宗傑、閔俊瑋自110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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