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306,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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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4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佳菁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3月16日止累計59,414元正未給付,其中59,168元為本金;

24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59168元莊佳菁自111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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