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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許采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637元,及其中新臺幣23,426元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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