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356,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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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廖柏睿



廖茂修


一、債務人廖柏睿及廖茂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79,7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廖柏睿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廖茂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1筆,金額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79,748元。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廖柏睿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9,74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廖茂修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9,748元 廖柏睿、 廖茂修 自110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9,748元 廖柏睿、 廖茂修 自110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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