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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紹婷
債 務 人 蔡奉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63,577元,及其中㈠63,577元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1年8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㈡100,000元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1年7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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