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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博宏(原名陳重成、陳章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重成於92年5月2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86,632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開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97,375元 陳博宏(原名陳重成、陳章聖) 自98年3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 189,257元 陳博宏(原名陳重成、陳章聖) 自99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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